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6日上午闭幕。会议经表决,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邮政法的决定。自1985年开始起草,精神卫生法已酝酿2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患者住院,强制还是自愿?
精神科住院实行自愿原则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达1亿,其中严重精神科患者超过1600万。财政投入不足使我国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疾病患者没能得到有效治疗。另一方面,因种种原因导致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医院的事件屡见报端。如何平衡社会公共权益和个人权利,做到“有病当治”、“无病不乱治”,是精神卫生法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这一难题,26日通过的精神卫生法给出了解决方案——
法律规定,精神科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科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应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法律同时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科患者并且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此种情况下,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新法规定,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科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科诊断。
有没有病,医学说了算无论是为了防止健康人被“错定”为精神科患者,或是不法分子借口精神科逃避法律责任,还是使真正的精神科患者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有没有病”的判断至关重要。谁来认定、如何认定精神科?
精神卫生法修改删去了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与此同时,为防止“错判”“误判”,法律增加了法律救济渠道,规定精神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于鉴定的性质,法律也将一审稿中的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确定了临床诊断中医学的鉴定地位。此外,新法规定,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
中国医院协会维权部副医生郑雪倩认为,修改后的法律更能确保鉴定的客观性与科学性。
患者财产权人身权受保护精神科患者是否仍享有财产权、人身权、隐私权等权益?谁来保护精神科患者的合法权益?26日通过的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科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科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法律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科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科患者的人身自由。
保护患者权益,必须发展精神卫生事业。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这部法律经过几次修改,把宪法保障人权的理念贯彻到精神卫生法中来,特别是强调了保障患者的权益,比如说自主决定权、医疗权,以及财产权,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