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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卫生标准宣传周宣贯资料

        日期:2011年9月6日 09:18

        (2011年9月5日-9日)


            卫生标准是保障健康的技术法规,是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卫生标准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20世纪80年代初,有关部门专门成立了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目前,卫生标准委员会下设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和19个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拥有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管理、医院感染控制、血液、临床检验、地方病、传染病、寄生虫病、放射性疾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防护、学校卫生、病媒生物控制、环境卫生、消毒、化妆品、卫生信息及营养等标准专业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部门还成立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为了规范卫生标准管理,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卫生标准编写技术指南》、《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审查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
          根据《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卫生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原则上,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卫生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卫生标准;对局部地区适用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地方卫生标准。卫生标准按实施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卫生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标准管理工作由有关部门负责,在部长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有关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解释,卫生标准的解释与卫生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为了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有关部门于2002年3月15日发布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有关部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编号由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解释同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通用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010年有关部门公告(卫通[2010]7号),发布《生乳》等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11年4月20日发布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标准于2011年6月20日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GB 18467-200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规定,自愿献血的年龄是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有关部门于2009年先后出台8项卫生标准。有WS 307-2009 《医疗机构标志》、WS 308-2009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1.1-2009 《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 管理规范》、WS 301.2-2009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 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01.3-2009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 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T 311-2009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2-2009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WS/T 313-2009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为提高大众对卫生标准的认知程度,特举办卫生标准有奖知识竞赛。本次活动由有关部门卫生监督中心主办,新浪健康承办。

        (知识竞赛题链接见http://news.sina.com.cn/z/healthwsbzw/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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