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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司法解读

        日期:2013年5月16日 18:22

         

        、误诊不同于被精神病

           被精神病的定义是:“精神正常的公民由于制度的缺乏而被错误地诊断为精神病。纯粹由于医疗水平差导致的误诊,属于临床医学的固有缺陷,因此而造成损害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能够医疗责任来处理,不属于精神卫生法的范畴。

           防止被精神病在国际精神卫生立法中都不是一个核心宗旨,保护真正的精神科患者的权益才永远是核心宗旨。当然,防止精神正常的公民被错误地诊断为精神病,是立法要达到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无害则无非自愿

        法律规定了三个原则和一个机制。即自愿原则、尽可能限制非自愿医疗原则、患者权益最大化原则,以及救济与纠错机制。

          《精神卫生法》从四个关键环节全面体现了自愿原则。如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科的医学检查

          为了尽可能限制非自愿医疗,法律为此设置了严格的无害则无非自愿的标准以及有关程序。

          非自愿医疗包括:非自愿就诊与接受检查、紧急住院观察、非自愿住院治疗。《精神卫生法》规定了非自愿医疗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点内容:

          1、疑似或者确诊的严重精神科患者;

           2、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的。此即无害则无非自愿的标准。

        三、紧急住院观察拟定72小时

        当门诊无法确诊时,应实施紧急住院观察,其目的是确诊和做出是否需要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结论,而不是治疗。紧急住院观察的国际惯例为72小时,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7,本法为及时。卫生行政部门的配套文件拟规定一般72小时,疑难14天。

        我国采用这样的标准,放在国际上都是很严格的。联合国有关文件以及一些西方国家都将不接受入院或留医则可能导致其病情的严重恶化纳入非自愿住院的标准,只有美国、埃及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纯粹危险性标准。纯粹危险性标准是一把双刃剑,在利于防止被精神病的同时,可能导致许多真正需要治疗的患者因暂时没有危险而得不到治疗,最终导致对自身或他人的危害,甚至严重的后果,这种情况在美国已经出现恶果。

        四、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财产

        《精神卫生法》对监护人的规定,是对我国民法通则的监护人概念的一个突破,也是对我国监护人制度的补充与完善。按照《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精神科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也就是说,《精神卫生法》的监护人并不是经过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因此不具备监护人的全部权利,不能随意处分患者的财产,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严重精神科患者就医和治疗。说穿了,只是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履行相关职责的“监护人”。实际上,《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监护人,具有“医疗保护人”的色彩。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有伤害自身/危险的患者,监护人是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决定人,而且有居家看护管理的职责,因此要承担不同意患者住院而导致的后果。而对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科患者,法律赋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住院治疗”的权利,这类似英国的“医院管理者”具有决定权的做法。

        五、非自愿医疗不等于强制医疗

         非自愿医疗和强制医疗是两回事。前者依照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后者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实施。当精神科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时,才会被强制医疗。刑法第十八条有强制医疗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专设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专设第二十三章,都对强制医疗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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