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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卫生法实施 "被精神病"有望终结

        日期:2013年5月3日 10:13

          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

        精神科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中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已于去年10月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今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填补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精神卫生法》确定了精神科住院治疗自愿原则,被认为将终结“被精神病”事件发生。

          近年来,各地“被精神病”事件多次被媒体曝光,精神科“非自愿住院治疗”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精神卫生法》明确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科的医学检查;同时,精神科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很多医学界和还是法律界人士都普遍认为,这部《精神卫生法》得以出台,并且确立“自愿住院原则”原则,本身就已经是最大的进步,此前引发激烈争议的“被精神病”现象亦有望终结。

          《精神卫生法》在确定住院治疗自愿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这也是为了确保精神科患者不会对自己以及他人造成伤害。

          《精神卫生法》还在中国心理咨询界引起了关注。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心理咨询师只能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心理治疗和精神科的诊断和治疗,更没有“开药权”。

          此外,《精神卫生法》还确保贫困的精神科患者及时救治,该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科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而且,精神科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精神科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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